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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区立法委召开研讨会,邀请各路媒体记者旁听。立法委中提交安乐死立法提案的委员为正方;反对和质疑者为反方;立法委主任说:

“安乐死立法各国都曾讨论多次,有的国家已通过了安乐死立法;有的尚未通过。各国国情不同,各有认知,分歧难免!今天在此研讨,请各抒己见,畅所欲言!正方先说。”

丁一平代表正方发言:

“各位委员,所谓安乐死立法,顾名思义:人生固有一死,死有多种多样:真正老死者凤毛麟角,一般病死者居多,凡经现代医疗技术能治愈者,则长命百岁;医治无效,于某年月日时不幸逝世者比比皆是,连伟人,智者,圣贤都在所难免。众所周知现代医疗技术并非万能,有些疾病称为绝症,例如癌症晚区,治愈无望,死亡有期;从无望到死亡之间,漫长的身体各器官衰败恶化的过程,由此而逐渐增加的剧痛,止痛药物已经无法止痛,只好任由患者痛苦至死,患者痛死之前,生不如死,痛不欲生,只有亲身经历者,才有深切体会。

提案者备有各项采访记录和患者本人、家属的录音和摄像,请求抽样播放,供诸君参考。我们认为安乐死立法,利国、利民,符合民意。既使绝症患者消除痛苦,又使家庭减轻经济和人力物力负担,国家医疗资源也能更好调配。有的国家能通过安乐死立法,说明这项立法是他们政府和民众理智的选择!敬请我立法机关通过提案。谢谢。”

反方:“生命权为人权最高、最基本的权利,剥夺生命是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{依法判处死刑者除外}!因此任何人不得决定他人生死。若自愿放弃生命,既不道德,也不合法。社会不赞成自杀轻生,但凡有一线希望,人们都要组织营救,这就是生命至上的法之精神。安乐死立法会使剥夺他人性命合法化。因各种因素复杂难辨;失去生命终是不可逆转,是否主、客观自愿安乐而死不好准确判断。有的文明国家废除死刑,就是防止万一出现差错,无法纠偏。主张安乐死立法,一旦发现有误或瑕疵,也无法挽回逝者生命,对罪犯惩罚,权且慎用死刑,对无辜患者更不可大意。”

正方:“罪犯被处刑罚是因其犯罪,他的身体健康,具有正常人的生命力。慎用死刑是对定案判刑之可能差错的一种补救和预防;它的性质和绝症患者必死无疑完全两回事,怎能混为一谈。一个是法官要判他死刑,若判错了无法弥补和改正;一个是上帝判他死刑,因目前无药可医,要么痛苦拖死,要么安乐速死。死已是不争结局。这种死亡不叫剥夺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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